陕西中医药大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来源:护理学院 作者:护理系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3-11-01 10: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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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不断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及陕西省委组织部、陕西省委教育工委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党费收缴

1.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我校在职教职工党员月交纳党费的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中的基础性绩效工资、保留补贴等各项收入之和,扣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及职业年金、医保费、大病统筹费、会费和个人所得税后的实发金额。

事业编制外的其他党员月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参照以上标准执行,为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收入之和,扣除个人养老金、个人失业金、住房公积金、医保费、大病统筹费、会费和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

附属医院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结合医院实际参照执行。

2.在职教职工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离退休党员党费收缴:离退休干部、职工党员交纳党费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计算基数在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

4.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5.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6.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7.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临时组织关系来我校学习、工作的党员,所在党组织可以代收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作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由学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委教育工委、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党员应当增强党性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一般每月领取工资后一周内向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党支部收缴后交分党委(党总支),再由分党委(党总支)汇总后于每月底前上缴学校财务处。

11.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12.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13.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14.科研人员党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二、党费使用

1.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2.使用党费要把重点放在加强支部建设,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党员教育活动等方面,努力为党支部组织生活创造必要的条件,同时要向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3.我校各基层党组织的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1)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包括教育培训中的资料费、讲课费、场地费、制作费;集体外出学习的交通费、餐费(仅限工作餐)、红色教育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参观费用等。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3)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党代会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4)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荣誉证书、奖状、奖牌、奖章、奖品及表彰会议会务等费用。表彰应以精神鼓励为主,不提倡过高的物质奖励。

(5)走访慰问生活困难党员和老党员。包括购买慰问品和发放慰问金。其中生活困难党员是指因本人或家庭成员罹患重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导致生活困难的党员,以及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慰问的党员;老党员一般是指建国前入党和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党员,也可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及学校实际情况认定。慰问金标准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6)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7)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8)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4.要建立严格的党费使用和审批制度。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使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学校留存党费的使用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履行审批职能,下拨党费的使用支出经费3000元以下由各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批,3000元以上的二级党组织书记审核,报党委组织部审批。从党费中报销费用,应出具情况说明,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从党费中列支。

三、党费管理

1.全年实收党费按规定比例60%上缴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后,其余留存部分由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学校党委每年按照全校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25%(离退休党总支按总数的50%)下拨党费,由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负责管理。2.学校党委单独设立党费专用账户,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账户的日常管理。

3.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是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之一。党委组织部每年对全校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公示,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也要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

4.全校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落实学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各项规定。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上级要求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四、附则

1.本办法自2021年6月3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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