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护理学专业 临床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来源:护理学院 作者:护理系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11-10 16:38:20
A A A

为进一步加强护理学专业本科教学工作,优化临床教学基地师资队伍建设,完善临床教师选聘准入程序,提高临床教师教学积极性及教学能力,确保教学质量,结合学院临床教师队伍建设与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护理学专业临床教师聘任范围为在陕西中医药大学直属、非直属、教学医院及其他与护理学院合作的见习、实习基地医院工作,承担理论与实践(见习及实习)教学带教任务,且具有较高的医疗、教学、科研综合能力的医疗、护理人员。临床教师包括临床专任教师、临床带教教师和临床兼职教师。

第二条  根据《护理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为加强课程教学及与临床实践的有效衔接,促进护教、医教协同,设置临床专任教师、临床带教教师和临床兼职教师岗位,其中临床专任教师承担护理学院下发的理论及实践教学任务,临床带教教师承担护理学院下发的实践教学任务,临床兼职教师承担护理学院下发的实践教学任务及实习带教。临床专任教师、临床兼职教师由护理学院负责选拔与管理,临床带教教师的选拔与管理由所在单位护理部负责。

第三条  根据学院课程计划,临床教师每4年聘任一次。

第二章  聘任标准

第四条  依托单位要求

(一)综合医院应为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科室设备齐全,具有完善的临床医疗、护理、教学及科研条件,能够长期承担临床教学任务,为临床教学提供充足的人力、物力及财力保障和支持。

(二)专科医院应为二级及以上医院,具有完善的临床医疗、护理、教学及科研条件,能够长期承担临床教学任务,为临床教学提供相对充足的人力、物力及财力保障和支持。

(三)社区实践基地应具有必要的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为社区实践教学提供相对充足的人力、物力及财力保障和支持。

第五条  个人聘任条件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及教育方针,热爱教育事业,坚持立德树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二)具备扎实的护理学基础理论知识,临床实践经验丰富,具备一定的创新能力,有志于临床、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组织沟通能力。

(三)具备较好的人文素养、渊博的人文知识、高尚的道德情操、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四)各类人员聘任条件

1.临床专任教师: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医疗、护理及相关行业背景的直属附属医院专业技术人员。

2.临床带教教师:原则上应与临床专任教师聘任条件一致,若确因个别科室的医护人员不能完全满足上述条件,该科室又为不可替代的见习和(或)实习科室可适当放宽。

3.临床兼职教师:具有高校教师资格和护理或相关行业背景的专业技术人员,其所在单位与学校或学院建立比较稳定的合作关系。

第三章  聘任程序

第六条  遵循“择优录取”原则,符合以上聘任条件的各实践基地医疗、护理人员,通过所在单位考核后由所在单位集中推荐申报。申报人材料经护理学院审定通过后,被聘为护理学院临床专任教师/临床兼职教师。

第四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  岗位职责

(一)认真遵守陕西中医药大学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教育规律,胜任日常教学工作,完成相关教学任务。

(二)热爱教学工作,有高度的责任心,以身作则、言传身教,能够严格管理并爱护学生。

(三)参加校院两级教育教学培训,接受校院两级教育教学评价,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师德修养,提升教育教学能力。

(四)具有丰富的临床工作经验与娴熟的专业技能,熟练掌握本专科的医学护理基础知识、专科技能及前沿进展。

(五)熟悉《护理学本科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要求认真完成教学文件等教师常规工作;认真备课,认真上课,严格按照课程计划执行,保证教学质量。

(六)在临床工作与教学工作中创新意识强,善于学习与总结,能够积极探索,不断促进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

第八条  教师权利

(一)临床教师有争取教师发展的权利。学院与临床教学基地将提供一定的条件支持临床教师的发展。在承担教学任务期间,临床教学基地应为临床教师安排时间用于开展教学和研究工作,并参加相应的课程建设、教学改革、集体备课等活动。

(二)临床专任教师可申报校内相关课程建设和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有参加学校教师荣誉体系评选的权利。

第九条  管理与考核

(一)临床教师实行聘任制,聘期为4年。聘期届满,根据教学需要、个人表现及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

(二)临床教师只享受课时酬金,标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办理;不享受其他津补贴及学校的福利。

(三)临床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出现教学差错和事故的,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学院聘任的临床教师在聘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院有权解聘:

(一)出现师德失范行为。

(二)调离所在医院。

(三)拒不承担学院、医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四)教学效果不佳,学生反映强烈或出现教学差错和事故。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护理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技术支持:信息化建设管理处 版权所有:陕西中医药大学

陕ICP备05001612号-1  陕公网安备 610402020003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