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护理学院 作者:护理系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07-16 16:4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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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引导教师自觉加强师德修养,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教育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省教育厅《陕西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护理学院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护理学院全体教师。

第三条 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

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坚持与其师德失范行为性质、情 节、危害程度相适应的要求;应当坚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院成立师德建设小组,负责学院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宣传教育、制度落实、考核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教师涉嫌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处理、复核和监督工作。师德建设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党委副书记、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学院督导、党政办公室负责人组成。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

第五条 教师师德失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 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 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 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五)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活动;

(六)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七)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八)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九)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对学生实施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十)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十一)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十条 教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由学院师德建设小组受理,可根据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受理,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主动启动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院师德建设小组受理或启动处理程序后,在十五日内调查核实基本情况,对教师是否存在师德失范行为作出认定,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二条 调查单位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教师的师德是否失范,可以中止调查或者终止调查,对于重大复杂,难以确定的问题,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

第十三条 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在收到处理建议十五日内,对处理建议进行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情节较轻的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作出处理决定;情节较重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议事规则提交校长办公会或校党委会审核决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四条 调查和处理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在征得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三十日,以批准期限为准。

第十五条 在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调查过程中,各相关单位、教师和投诉人均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同时,应听取教师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教师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学校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相关工作按照《陕西中医药大学教师申诉处理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处理或处分期满后,可以根据教师本人的悔改表现作出延期或解除的决定。处理或处分决定和处理或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个人人事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要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和改进高校师德建设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健全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坚持开展教师师德师风问题自查自纠工作,对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有效预防各类师德失范行为的发生。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陕西省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6日起执行,由学院师德建设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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