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化新时代本科教育改革,全面保障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专业内涵式建设,根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12-2025年)》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陕西中医药大学关于实施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指导意见(试行)》文件要求,规范护理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专业认证理念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聚焦立德树人根本,加强人才培养质量,完善课堂教学质量评价,保障各类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达成。
二、适用专业
本标准适用于陕西中医药大学护理学本科专业。
三、评价范围
护理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包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及达成情况评价、毕业要求达成情况评价、课程体系合理性评价和课程评价。
四、评价组织
依据学校规定,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实行校院两级管理,由学校统筹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打成情况评价工作,护理学院负责护理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进行评价,学校定期对专业评价情况进行检查。
五、评价办法
护理学院参照《陕西中医药大学关于实施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的指导意见(试行)》意见,依据《国标》和现有护理学专业的“认证标准”要求,制定符合护理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办法,定期对护理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整理改进措施,不断促进护理学专业教育教学水平提高。通过专业人才培养质量达成情况评价和人才培养工作的持续改进,引导和推动护理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稳步提升。
六、护理学专业建设质量标准
1.评价依据
护理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及达成情况评价以党的教育方针和国家教育政策、《国标》及“护理学认证标准”为根本依据,理性评价以校院办学定位、护理学专业具备的资源条件为内部依据,以社会需求和利益相关者的期望等现实需求和条件为外部依据;达成情况评价以毕业生跟踪反馈、社会评价为依据。
2.评价主体和评价责任人
护理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及达成情况评价主体涵盖本专业学生、教师、学院教学督导、学院管理人员、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毕业生、或行业专家、用人单位和实习实践单位等利益相关方。学院院长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达成情况评价责任人,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和护理学专业负责人组织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达成情况评价的具体实施。
3.评价方法
综合采用直接和间接评价结合、定性与定量评价结合、内部评价与外部评价结合的多样化评价方式及评价策略。具体评价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反思自查、调研分析、咨询研讨、交流研讨、问卷调查、访谈调查、座谈会等。
4.评价周期
护理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及达成情况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形成“护理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合理性评价和达成情况评价”记录文档,评价记录由学院存档,保存六年。
5.评价结果及运用
评价结果作为护理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修订的重要依据,原则上每五年修订一次护理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