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国家奖学金 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护理学院 作者:护理系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3-09-28 17: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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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陕中医规范〔2020〕4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品学兼优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为学校发展建设做出贡献;

(六)认真履行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赋予学生的义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五条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一)年级要求: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生方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二)成绩要求:上一学年学习成绩排名应位于同专业评选范围前5%(含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5%(含5%),但达到前30%(含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审核后报学校审核盖章确认。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院、本校产生重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校级以上(含校级)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学校争得荣誉。参加校级比赛获得个人项目第一名;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奖励金额和名额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七条 奖励名额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下达指标。

第四章 评审

第八条 学院成立学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班主任、辅导员、专业课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具体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学院评审工作小组按国家奖学金申请基本条件公开评选,班级择优推荐候选人,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将推荐人选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后上报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学生国家奖学金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生个人对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及时做出答复。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应主动参与资助政策宣传、榜样的力量宣讲、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服务、诚信主题教育等资助育人和学习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五条 切实加强管理,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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