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工作,激励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陕西中医药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陕中医规范〔2020〕44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具有正式学籍,按期注册的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及以上本科生。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在校二年级以上全日制学生。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无违法违纪行为,无不及格课程,无留级、降级、跟班试读等学籍变动现象;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热爱所学专业,学习目标明确,勤奋刻苦,成绩优异,在申请学年的上一学年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30%以内。踊跃
参加科技活动、文体活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申请学年中由班级评议小组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奖励金额和名额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金额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 奖励名额由学校资助管理中心具体下达指标。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七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九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院成立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由书记、院长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成员由辅导员、班主任老师组成。学院负责资助工作的辅导员向各班主任传达国家励志奖学金实施细则及学院评定细则,通过个人申请、班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确定班级推荐人选,汇总后上报学院。
(二)由学院党政联席会会议讨论确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候选人名单并进行3天的公示,公示结束后将候选人名单报学校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条 学生个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初评结果有异议者,可在本学院初评结果公示之日内向学院评审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小组应在接受申诉后及时做出答复。
第五章 奖学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主动参与资助政策宣传、榜样的力量宣讲、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服务、诚信主题教育等资助育人和学习经验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 切实加强管理,将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