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学生党员管理办法
来源:护理学院 作者:护理系 点击数: 发表时间:2022-09-19 17: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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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护理学院学生党员管理,提高学生党员质量,使学生党员的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共陕西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党组织是学生中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政治核心,把基本素质好、入党积极性高、有培养前途的学生尽早作为重点培养对象,注重在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大学生中发展党员。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发展对象的遴选和管理

一、确定发展对象的评选条件

第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经过群团推优成为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满一年;学习科目无挂科。

第五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主要审查发展对象以下情况:(1)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2)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3)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4)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党组织要明确专人(一般是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进行政治审查,并形成结论性材料,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六条 通过发展对象集中培训、考核。培训方式为短期集中培训,不能以分散自学代替集中培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结束时,培训对象联系思想实际,做好个人总结,承担培训任务的机构要组织考试,并结合发展对象遵守学习纪律的情况、考试成绩等出具结业证书。

、发展要求

第七条 一票否决

(一)政治立场、入党动机等政治思想状况有问题的;

(二)在意识形态领域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安全稳定隐患、对学校产生负面影响的;

(三)参与或传播法轮功等邪教,参与校园或网络传教,校内佩戴宗教服饰,有宗教信仰的;

(四)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受到处分的;

(五)“思想汇报”有严重不合格情况的;

(六)培养教育和考察不满足要求的;

(七)学生所在班级民主投票是否同意该名同学列为发展对象票数未过半;

(八)党组织认为需要一票否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取消发展资格

经党支部确定为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后,学生党员发展对象在发展期间出现问题按以下补充规定处理:

(一)取消本批次发展资格且延期半年申请发展资格

1.违反校纪校规以及学院相关规定受到警告的;

2.发展对象党课结业考核不合格的;

3.校党委组织部反馈需要取消本批次发展资格处理的;

4.发展期期间多次缺席党组织生活及无故缺席学校、学院模范带头活动,未按时向所在党支部递交相关材料等方面三次及以上的;

5.党组织认为取消本批次发展资格且延期半年申请发展资格的其他情况。

(二)取消本批次发展资格且需要进一步考察教育

1.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个人自传等材料有抄袭以及理论学习照搬照抄,没有个人学习感悟的;

2.发展期期间缺席党组织生活及无故缺席学校、学院模范带头活动,未按时向所在党支部递交相关材料等方面三次以下的;

3.校党委组织部反馈学生组织发展材料因个人主观因素出现问题的。

第三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入党宣誓仪式在上级党委批准接收其为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不得放在转正后进行。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党总支)组织进行,上级党组织可以派人参加指导。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使预备党员通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更好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新接收的预备党员在上级党组织批准之前不能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第十一条 党支部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分配适当的社会工作和群众工作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党支部应要求和督促预备党员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季度至少书面汇报一次(特殊情况下不能书面汇报思想的,可向党支部口头汇报,党支部作好记录)。

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考察结果及时填入《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

通过教育和考察,着重了解预备党员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自觉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是否在工作、学习、生活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是否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否认真克服和改正入党时存在的缺点、不足。

入党介绍人或培养联系人应当及时将半年考察意见写入《预备党员考察表》。

预备党员调动时,调出单位党组织应将教育、考察的情况,认真负责地介绍给调入单位党组织。

第十二条 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满前,一般应提前一周向所在党支部提出转为正式党员的书面申请,如实汇报预备期内自己的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履行党员义务情况,完成党组织分配的任务情况。

党支部收到预备党员转正申请后,支委会要听取其他党小组提出的意见,并征求支部党员和群众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的现实表现情况的意见,形成记录。

第十三条 召开支委会,对预备党员预备期间有关现实表现情况、教育和考察情况、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以及预备期时间等进行严格审查。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会议议程为:预备党员汇报预备期的表现;支部大会讨论情况,党员应到、实到会议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等。

对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党支部应在一周内将决议填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四条 党委副书记或其他党委委员(一般是组织委员)负责对党支部报送的预备党员的转正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内容包括:预备党员预备期间有关现实表现情况、党支部教育和考察情况、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意见情况、支部大会开会票决情况、公示情况等。如发现报送的材料不全或存在其他问题,应抓紧了解清楚或让党支部补报。

第十五条 基层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党委会集体讨论和表决,做好会议记录,形成会议纪要。主要审议预备党员是否具备正式党员条件、转正手续是否完备,以及转正相关材料是否规范、齐全等。一次党委会如果同时审批两个以上的预备党员转正决议时,应当逐个审批。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对预备党员转正的批复后,党支部书记要与本人谈话,并及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 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若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发生变动时,原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将发展党员有关资料清点整理后转交现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现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居住地)党组织要及时负责地进行接收,审查其入党有关资料,接续做好发展党员相关工作。对转入的经审查入党材料后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学院党委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于入党手续不完备、入党材料不全或填写混乱的,应及时与其原单位党组织或上级党组织联系,辨别真伪,弄清原因。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其预备党员资格。有关情况要及时通报原单位党组织和本人。

第四章 正式党员的教育管理

第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党的组织生活、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严格对党员进行教育。支委成员结合平时参加党组织活动、执行党的决定、作用发挥、尊敬守法等情况,如实填写党员档案和各类政审材料。

教育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教育、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和业务知识教育。政治理论教育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员的政治理论教育,引导党员坚定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业务知识教育:根据党员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引导党员学习掌握业务知识、科技知识、实用技术等,帮助党员提高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增强服务本领。

管理方式包括“三会一课”、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三会一课”:党支部应当运用“三会一课”(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制度,对党员进行经常性的教育管理。党员应当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进行学习交流,汇报思想、工作等情况;组织生活会: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一般以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进行。通过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促进党员之间的团结和共同进步;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通过民主评议,激励先进,鞭策后进,提高党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第五章 材料的建档与归档

第十八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应当及时清理发展党员相关资料并分类进行归档处理。

发展党员整个过程中形成的相关资料均应装入发展党员档案,形成的会议记录等可复印后装档。主要包括:(1)入党申请书,党组织派人与入党申请人谈话的记录,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或学历证书复印件;(2)党员(群团组织)推荐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支委会会议记录,《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培养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积极分子思想汇报;(3)讨论确定发展对象前听取意见记录,确定为发展对象的支委会会议记录,确定为发展对象相关公示材料及备案报告、批复,综合性政审报告和相关材料,参加短期集中培训的结业证书;(4)支委会拟接收预备党员审查会议记录,预审请示,有关工作部门征求意见情况,预审批复,《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会议记录和票决结果,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审批请示,基层党委审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批复,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报告和批复;(5)《预备党员培养考察教育登记表》,转正申请书,预备期思想汇报,预备党员转正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谈话记录,转为正式党员的支部大会会议记录、票决结果及公示情况,转为中共正式党员审批请示,基层党委审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批复。

由党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负责收集、整理所有发展党员过程中的有关材料,从收到入党申请书开始,建立完整的发展党员工作档案,装入《发展党员工作档案袋》。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护理学院党委负责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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