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硕士研究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是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就业文书,是毕业生落实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学校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协议书》的管理,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的发放与使用
1、《就业议协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各持一份,每套协议书有固定编号,编号与学生本人相互对应。
2、国家计划内应届硕士、本科和高职毕业生每人可领取就业协议书一套。定向、委培毕业生不发放《就业协议书》。
3、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就业中心”)每年十月上旬集中发放《就业协议书》,院(系)需持学生名册来就业中心统一领取。
4、毕业生签约时和用人单位本着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意向,签约时只能使用自己编号的协议书,不得相互转借、冒用他人的协议书。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就业协议书》签订程序
(1)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并签字;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并由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对双方约定的其他条款应在备注栏中注明;
(3)毕业生所在院(系)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手续和规定的予以签署意见,并将毕业生就业去向在本院(系)备案;对于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院(系)应指导毕业生补正后签署意见;
(4)毕业生网上登陆《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就业综合管理平台》,如实录入《就业协议书》签约内容,并提交。
(5)学校就业中心对学生签约信息进行审核,并对院(系)已盖章的《就业协议书》核对盖章后,学校就业中心、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各留一份。
2、相关注意事项
(1)《就业协议书》主要表示的是双方协议,不论学校就业中心盖章与否,只要学生和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即生效。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有其他协议内容的,须在协议书备注中注明,双方签字盖章方可生效。预约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学校、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三方的权益。如出现与国家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为准。
(3)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就业协议书》时,一律以原件为准,复印件无效。
(4)如有特殊情况需学校先盖章的,须提供用人单位书面有效接收函件。
(5)为了确保毕业生顺利就业,不影响用人单位正常工作,《就业协议书》应该在双方签字盖章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院(系)、学校确认手续。毕业生如出现造假、涂改或故意拖延时间、隐瞒事实等情况,学校将其派回生源地,不予改派。
三、《就业协议书》的换发
1、《就业协议书》丢失
(1)须在学校就业信息网常用下载栏下载《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遗失原因。
(2)学生所在院(系)负责核查,情况属实后《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在地市级报纸刊登就业协议书遗失启事,注明遗失协议书编号(,至登报日起公示30日。
(4)公示结束后,如无异议,凭《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及所刊登报纸到学校就业中心办理新的《就业协议书》。
2、《就业协议书》污损
(1)须在学校就业信息网常用下载栏下载《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并如实填写个人信息,申请补领。
(2)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审核,在其提交的《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3)学生将《陕西中医药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补办申请表》和污损协议书的原件(一式三份)一并交就业中心,通过审查后,学校就业中心发放新的《就业协议书》。
3、《就业协议书》违约
违约学生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须持以下材料到学校就业中心申请办理。
(1)原签约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公函。
(2)新单位出具的接收材料。
(3)在学校就业信息网常用下载栏下载《毕业生违约申请表》,如实填写相关信息。
(4)学生所在院(系)在《毕业生违约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5)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并明确注明 “考取公务员(研究生)本协议自动解除”的毕业生,如需解除协议,需持原协议书到学校就业中心更改就业方案。如未注明,将按照违约程序办理。
四、其他
1、擅自借用他人《就业协议书》,一经发现,取消双方当事人的《就业协议书》补办的资格。
2、在申请补领《就业协议书》过程中如提交虚假材料,一经发现,取消补办资格。
3、因违约申请更换《就业协议书》的,只能更换一次。如发现多次违约者,概不受理其《就业协议书》的补领等相关事宜。情节严重者,取消其改派资格。
4、往届生如需办理《就业协议书》,须为毕业后两年内且未改派的学生,可按上述程序申请。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大学生就业服务指导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