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学风,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拥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本校实行学年学分制。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报到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所在院系说明原因,办理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第五条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凡未经请假或超假逾期两周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报到者,可以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六条 经批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须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随下一级新生一同报到注册。未提出入学申请者即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依据情况区别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并报省教育厅备案。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新生的政治、思想品德复查由所在院系办公室负责,经审查不合格或者有疑点的应报学工部复查,复查不合格的由招生办公室会同学工部研究处理。
第九条 新生入学时,必须接受体检。如发现患有疾病,经学校附属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确诊为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病愈后申请复学,应于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向招生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医院复查,确已符合体检标准者,方可随下一级新生一同报到注册。经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学生每学年必须在学校规定的开学时间到校办理本学年的缴费和注册手续,即将进入实习阶段的学生须在进入实习阶段前完成实习阶段学年度的缴费和注册手续。按规定缴费后方可予以注册,以取得注册学年或学期的学籍资格。
第十一条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予以注册。
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者,必须请假后履行暂缓注册手续,请假的暂缓注册期限不能超过两周。凡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勤
第十二条 凡属于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育教学环节,都应当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未经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按照旷课处理。
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退学处理。
第十三条 学生因病请假的,应当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请病假在1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请病假在1周以上的,由院系主管领导批准;请病假累计超过1个月的,应报教务处备案;一学期累计请假时间超过6周者,按照第四十五条办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有特殊原因必须请事假的,应当事先办理请假手续,请事假3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批准;3天以上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核同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一学期内事假累计不得超过两周。
第十四条 请假期满,当事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和班主任、院系主管领导销假。需要续假的,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办理。是否批准续假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学生本人。
第十五条 学生无论请病假或事假,均应由本人亲笔签写请假申请,须注明事由、证明、启假时间、销假时间、联系电话等,如有特殊原因不能亲笔签写的,由其亲属代为签写申请或电话申请,电话申请的由班主任或辅导员进行电话记录。
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院系办公室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的,应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六条 学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完成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考核成绩录入学生学籍档案。按校际间协议,学生在我校认可的其他大学学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成绩,经外校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教学计划以外的课程则可作为选修课记录成绩和学分。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及实际操作等形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即A、B、C、D、F、X)等。
第十八条 成绩记载办法如下:
1、学分计算:每门课程一般修满18学时为1学分,含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取整。各门课程的学时及学分规定按我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执行。
2、成绩与绩点换算表
成绩 等级 绩点 评价
95-100 A+ 4 优秀
90-94.9 A 3.6 优秀
85-89.9 B+ 3.3 良好
80-84.9 B 3 良好
75-79.9 C+ 2.5 中等
70-74.9 C 2 中等
65-69.9 D+ 1.5 及格
60-64.9 D 1 及格
<60或列 F 0 不及格
入5%淘汰
违纪作弊考生 X -6—-14 无论补考重修成绩如何,
该门课程绩点不发生变化
3、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学 分 绩 点 = 课程绩点×课程规定学分
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 = ——————————————
各门课程的学分之和
第十九条 凡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限选课和专业任选课的学分绩点均计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公共选修课的学分绩点不计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
第二十条 体育课为必修课,体育课的成绩应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具体计算方法按体育教学大纲执行。
第二十一条 学生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学生可选择参加补考1次,补考及格后有效成绩以60分计,绩点为1;补考不及格者有效成绩为原成绩,绩点不变。
第二十二条 补考不及格者必须申请重修。学生对已经及格的课程也可申请重新修读。申请重修后按最高实际成绩录入学籍档案,绩点参照第十八条进行计算。
第二十三条 学生申请重新修读某门课程,须于规定时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院系同意,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按照80元/学分的标准缴费,由教务处发放听课证,并安排听课学习。原则上同一门课程重修不超过30人的不单独开班,30人以下的跟随已开课班级听课。
第二十四条 学生自学的必修课程,经本人申请,院系审核,教务处考核,考核成绩达80分以上者,可以免修。免修课程的考核和审定于每学期开学前进行,免修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的成绩记载。
德育课、体育课、实验课以及见习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均不得免修。
第二十五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个人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考试时,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院系办公室提交缓考申请,因病缓考的,应当同时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批准缓考的学生,该门课程标注“缓考”字样。
第二十六条 凡旷考(缺考)者,该门课程成绩和绩点均以0分计,不准补考,认错态度较好者,给予一次重修机会,予以批评教育。
凡考试违纪及考试作弊者,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计,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绩点自-6—-14间取值,不准补考,只给予一次重修机会。绩点一旦认定为负值,该门课程绩点不再因补考或重修而发生变化。对考试违纪或考试作弊者,根据《陕西中医学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给予相应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实验、见习及其它实践性课程必须考勤,如缺课时数达该门课程实践性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该门课程以0分计,应予重新学习。
第二十八条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五章 学年认定
第二十九条 我校实行弹性学制,5年制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7年;4年制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6年;3年制最长修业年限不得超过5年。学生休学时间记入学生修业年限;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时间不计入学生修业年限。
第三十条 学生须根据教学计划要求按学年完成必修课程,专业限定选修课、专业任意选修课、公共选修课的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教学实践环节,经过考核,成绩合格,准予修读下一学年的课程,提前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课程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二条 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的,可跨学年申请学习更高学年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安排跟班听课或自修。原则上申请跨学年学习的课程一学年不超过3门,上一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大于或等于3.5的,可选择跨学年学习该学年所有课程,跨学年学习课程应80元/学分标准缴费。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进入下一学年学习之前,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2的,给予黄牌警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的,不得修读下一学年课程,须在一学年内选择课程重修,如果一学年后,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仍小于1的,给予退学处理;进入实践教学环节前,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的,不得进入实践教学环节,须在一学年内选择课程重修,如果一学年后,平均学分绩点仍小于1的,给予退学处理。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在下列情况下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有专长,学习成绩优秀,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别的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学校批准。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子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六)以文科录入的学生及录入文科专业的学生,不能转入限定招收理科学生的专业。
第三十八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七章 辅修
第三十九条 辅修分辅修课程和辅修专业。
第四十条 学生申请辅修课程,由教务处审批。辅修课程考试合格,发给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四十一条 五年制学生在校第一、二学年学习成绩优秀,两学年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以上,三、四年制学生第一学年学习成绩优秀,当年必修课总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以上,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
已完成主修专业全部教学计划、获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但仍想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攻读第二专业者,亦可申请辅修第二专业。学生申请辅修专业,须经辅修专业所属院系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
第四十二条 全校所有专业均可辅修,但不能同时辅修两个专业。有特殊限制的专业除外。辅修课程须按规定标准收费,辅修专业按照每门课程80元/学分标准缴费。
第四十三条 准予辅修第二专业的学生,按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选课学习。第一专业已取得学分的相同课程可予免修,已取得的学分有效。在规定的时间内(即不超过最长累计在校时间)修满第二专业所规定的学分者,发给辅修证书和辅修课程成绩证明。
第四十四条 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主修专业必修课程有一门或辅修课程有两门不及格,即暂停该生的辅修资格。待合格后可申请恢复辅修资格。在修读辅修专业期间,无论主修课程或辅修课程,有考试违纪的,即取消该生辅修资格。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指定医院或校医院诊断,一学期必须治疗休养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2、一学期请假累计超过6周者,应予休学。
3、因特殊情况经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即取消学籍。
第四十七条 学生申请休学每次以一年为限,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经学校批准可持续休学一年。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复学或持续休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病休学的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或持续休学申请,并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学校附属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学校核准,方可复学或持续休学。
2、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件,向教务处申请复学,经批准同意后进入相应年级学习。
3、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或持续休学资格,予以退学。
第五十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第五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学生,可以保留学籍一年。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保留学籍一次。在我校认可的国外大学所学习的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分,经国外大学教务管理部门文件证明,可按我校学分规定记入成绩档案;我校教学计划规定课程以外的课程成绩可按选修课成绩录入。
第五十二条 学生复学后均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按如下规定办理:
1、由学生自己选择院系内相近专业,院系内无相近专业时可以选择学校内相近专业;
2、本科可以选专科(高职),专科(高职)不得选本科;
3、选定的专业,其课程与原专业课程差异较大时,必须修读和参加该课程的补修考试。补修课程由学生提出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审批;
4、由学院指定专业或做出其它决定。
第九章 退学
第五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不论何种原因在校学习时间超过最长修业年限者(包括休学、延长学习期限、延迟毕业、留级等);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或一学期累计旷课达60学时的。
4、未请假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6、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7、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8、本人要求退学的。
9、连续两学年平均学分绩点小于1的,或经一学年课程重修后,上一学年学分绩点仍小于1的。
10、进入实践教学环节前,经过一学年课程重修,平均学分绩点仍小于1的。
第五十四条 学生退学须经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意见,教务处审核,由学校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应在校内公告,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五条 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六条 退学学生给予退学证明,学习满一年以上,完成学习期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学习的,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或逾期不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不发给退学证明和肄业证书,并注销其学籍。
第五十七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对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其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应当予以奖励。学生在校期间,凡是表现突出、学习成绩优秀;在校园文化、体育、学生组织与社团活动、社会实践及社会服务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或作出突出贡献;研究成果或发明创造成果得到实际应用,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或取得专利;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教育、科技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中获奖;在省级或省级以上正式刊物发表论文(第一作者),可以获得奖励。奖励以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五十九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陕西中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陕西中医学院学生违反考场纪律与作弊处分条例》给予纪律处分,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六十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安排的教学活动,不得无故缺课。因重修、辅修、补修等导致冲突而不能上课的,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审核,报教务处审批。
第六十一条 留校察看处分一般以半年或一年为限。在察看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好,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延长察看期或开除学籍。察看期满未作出延后解除决定的,视为自动解除。毕业班学生在毕业时仍处于察看期内的,作结业处理,在察看期满后,经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予换发毕业证书。开除学籍的学生,发给学习证明,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六十二条 对学生的处分,应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做到程序正确、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允许有异议的学生提出申诉和申请复查。
第六十三条 凡给予学生的处分必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六十四条 学生因重修、辅修、休学或保留学籍,在校学习时间可超过其规定学制时间。但累计在校时间不得超过最长修业年限。
第六十五条 学生毕业时应根据培养目标作全面鉴定,着重点应放在综合素质、学习能力、身体健康等方面。
第六十六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合格,取得本专业规定的学分(包括选修课),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七条 学生在毕业实习时不论何科室,因故缺实习达总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者不得参加出科考试,必须补足实习时间,待出科考试成绩合格后,发给毕业证书。
第六十八条 凡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主要课程以及毕业技能考核不及格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也可发给结业证书。但申请延长后的在校总时间不得超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最长年限。对于结业学生,其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向学校申请重新学习,经考试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从换证时算起。如逾期不申请者,以后不予补办。
第六十九条 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已达到基本学制、并已修读完所有课程,但仍有部分必修课学分或规定的选修课学分未获得,则可以根据学生个人意愿,按下列办法办理:
1、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在校继续学习,但必须缴纳学费。取得规定的学分后,予以毕业。对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我校具体有关规定的毕业生,授予相应学位。
2、未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的,给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学生在结业后一年内可向学校提出申请重新学习,取得规定的学分后,由学校换发毕业证书,但不得授予学位。
第七十条 学生未能毕业或结业,但学习满一年以上,按照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符合条件者,可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十一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书。
第十二章 学位授予
第七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有关学位授予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陕西中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的我校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和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有关补充规定由主管部门发布。
第七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1级学生起执行,其他有关文件之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本条例解释权属于教务处。